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东营市垦利区**楼**单元**室内,因怀疑其前妻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某为泄愤持尖刀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要挟、恐吓,向张某某强行索要20万元处理此事,致使张某某受伤,后因王某甲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未遂。经鉴定,张某某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王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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