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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同案犯,已起诉)发现其妻姚某某在巨野县**街某某服装门市内与孙某某约会,遂电话联系其表哥杨某某(同案犯,已判决),杨某某又纠集朱传彪(同案犯,已起诉)等人与高某某在门市附近汇合。后经预谋,进入门市内,对孙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孙某某签了15万元的欠条,并将孙某某的沪******帕萨特轿车开走做抵押。经鉴定,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三人多次打电话威胁孙某某和姚某某,让孙某某抓紧拿钱,不然对孙某某的家庭、姚某某的娘家进行骚扰。

(二)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6月13日1时许,高某某(同案犯,已起诉)发现其妻姚某某在巨野县**街某某服装门市内与被害人孙某某私会,遂电话联系其表哥杨某某(同案犯,已判决),杨某某又纠集朱某某(同案犯,已起诉)等人与高某某在门市附近汇合。经高某某和杨某某预谋后,上述人员进入门市内,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孙某某签下15万元的欠条,并以孙某某的帕萨特轿车做抵押。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因高某某直接联系孙某某未果,后高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事情原委,让王某某帮其说和,索要上述钱款。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姚某某一次,让其告知孙某某尽快处理此事,直至案发,王某某、高某某等人都没有见到孙某某,索要钱款未果。

2019年7月16日,高某某、杨某某的家人向孙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孙某某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巨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沪******帕萨特轿车;2.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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