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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小学,农民,上海**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乡**村,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家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部分证据相互矛盾等原因,本院仍然认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此页无正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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