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23桶废粘合剂交由李某某处置,李某某将粘合剂违规倾倒至平谷区王辛庄镇翟各庄建筑垃圾临时放点,经查污染物净重9.75吨。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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