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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1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31日12时许,位于丰润区102国道与丰白公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侧的唐山市**有限公司氧化二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为金属铝制品酸洗车间,车间内有三酸池、硫酸池各一个,水洗池十余个,该车间利用三酸池清洗金属铝制品表面杂质,再用水洗池洗净铝制品上的酸,经过硫酸池氧化后再用水洗池洗净硫酸,在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排水槽排到车间外北角厕所前的井盖下,涉嫌污染环境。

唐山市**有限公司氧化二车间于2016年初建成投产,该车间主要为唐山市**有限公司酸洗铝型材,该车间在酸洗过程中产生一定数量的酸水混合物,这些酸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这个车间的西北侧设有两个污水排水管路,一个管路通往车间外的沉淀池,污水经过沉淀后流往城市污水管网,另一条管路设在前面所述的管路下方,由一根钢管将车间内的废水直接引到车间外面,钢管的出水口安有一个阀门,污水从钢管流出后通过车间外的一条明渠流入北侧的一个下水井内,后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这些酸水混合物在外排过程中对车间排水口下方的土壤造成了污染。唐山市**有限公司氧化二车间自2016年投产以来,每年使用硫酸、硝酸、磷酸近千吨。于某某一直是该车间的车间主任,负责该车间的全面生产工作,艾某某是该车间的技术负责人,谷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该车间的两个班的生产班长。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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