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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2********,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住灵武市**室。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宁东镇回民巷村宁东垃圾填埋场附近租用银川**工贸有限公司空地,擅自经营油罐车蒸洗厂,利用高温蒸汽清洗各类油罐车,将蒸洗油罐车产生的油水混合物未经任何处理非法倾倒至露天土坑内。案发时,土坑内遗留油水混合物1.14吨,被污染土壤36.96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日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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