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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成素,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8月11日至8月25日、2018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6月13日至7月10日、2018年8月22日至9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瑞安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工作期间,明知郑某某(已判决)与**环保有限公司之间的处置危险废物协议已到期,仍委托其运输**公司的固体废物并予以非法倾倒,郑某某委托周某某(已判决)处置上述固体废物。2018年1月中旬,周某某雇佣杨某某、李某某驾驶运输车将该公司约4.63吨固体废物倾倒在平阳县**镇**桥下。经平阳县环保局认定,该倾倒的固体废物是金属表面处理废水所产生的污泥,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2016]39号),废物类别为HW17,废物代码为336-064-17,属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到平阳县**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手机通话记录、实物入库凭证、平阳县环境保护局移送违法排污案件通知书、环保测评报告、瑞安市环境保护局相关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车辆信息、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复函、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温某某、陈某某、阮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同案犯郑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污泥倾倒点视频、污泥清运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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