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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70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现住河南省**市**街道办事处**庄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登封市公安局中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王某甲(已起诉)等人与李某某(已判)商量在李某某租赁的平顶山新城区东羊石村一废旧制玻璃瓶厂内生产染料,双方对生产染料中所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及厂地、工人等问题进行商议,达成合议后王某甲开始在该厂内进行染料加工。在生产颜料过程中,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购买盐酸232975千克用于生产;李某某、王某甲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产生的废母液通过暗管方式排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技术人员指导生产。2018年12月2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接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政府通报,对李某某所建染料加工厂进行检查,当场扣押盐酸净重4070千克;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样品主要成分为盐酸溶液,盐酸含量为32.3%。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属于危险废物。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母液下渗被沾染的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经环保部门委托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对被沾染土壤计量,总重量为79.55吨,安全处置所需费用为397750元,委托平顶山森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评估费用31000元。经平顶山森灿环保科技检测,平顶山市新城区元玻璃厂地块周边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未受李某某染料厂危废泄露事件影响。经河南宜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地下水检测结果毛营村村部及东羊石均未检出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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