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住固安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辛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以来至2020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位于固安县**镇**村南的养猪厂租给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王某甲用于加工废旧塑料,高某某、王某甲在生产时使用片状氢氧化钠清洗塑料,把清洗塑料产生的废碱液通过暗管排入猪场外的排水沟,污染了周边环境。经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认定,该加工厂使用片状氢氧化钠清洗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国环绿洲(固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废碱液PH值为12.5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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