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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环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川,河北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肃宁县万里镇**府村里搭建的镀锌厂内,非法加工镀锌物品,预备将加工产生的废水排放于现场南侧粪坑内,在从事镀锌活动后,未排放废水前即被抓获,经检测镀锌作坊内渗坑废水六价铬含量0.082mg/L,  总铬0. 015mg/L,总锌3.56mg/L,未超出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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