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林川,河北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肃宁县万里镇**府村里搭建的镀锌厂内,非法加工镀锌物品,预备将加工产生的废水排放于现场南侧粪坑内,在从事镀锌活动后,未排放废水前即被抓获,经检测镀锌作坊内渗坑废水六价铬含量0.082mg/L, 总铬0. 015mg/L,总锌3.56mg/L,未超出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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