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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竹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号,住湖北省竹溪县**镇工业园竹溪**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竹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竹溪**有限公司(十堰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与**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租赁及运营合同,竹溪**有限公司租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用于监测本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自2018年3月5日起,竹溪**有限公司COD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监测数值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COD浓度超标,2018年3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竹溪**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进入该企业放置COD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房间内,用手打开在线自动监测仪机箱顶盖,用右手伸入机箱内部,对机箱内部的PCB电路板内安装的蓝色电阻上的金属旋钮进行旋转,导致该在线监测设备原本设定的标准参数为4600左右的“基准信号值”突变为5000,设备“基准信号”一直维持5000。化学需氧量(COD)在线监测设备测得的竹溪**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值由500mg/L左右下降至100mg/L左右,测得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值失真,导致环保部门不能对该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正常监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8日18时57分许向负责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员张某某打电话告知异常情况。2018年3月9日16时39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张某某通过逆时针旋转COD在线监测仪内蓝色电阻上的金属旋钮一圈半左右,使得“基准信号”恢复至正常值, COD在线监测仪恢复正常监测。

2018年3月9日,十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竹溪**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提取废水样品进行监测: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均超过CB20425-2006《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0.4倍,总磷超标16倍。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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