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住淄博市周村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1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2013年7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7月12日至2015年4月2日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明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邹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3日邹平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左右,王某某在邹平市**镇**村租用厂房生产和储存润滑油,在生产润滑油过程中使用白土、片碱净化提纯,经提纯工艺后产生危险废物废白土渣和废碱片,为了节约处置费用,王某某通过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周某某处置废白土渣,共处置70余吨,遗留在现场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废白土渣等共计33.87吨,经鉴定废白土渣等如非法处置,应认定为危险废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非法处置废白土渣、废碱片的数量以及是否严重污染环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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