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日补查重报。

普定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I8年底,普定县**镇**村的蔡某伙同**镇**村的王某某,在**村租用六枝**集团****分公司储煤场,用废旧轮胎生产轮胎油。2019年4月6日开始生产到2019年4月16日,并把生产出来的成品油17吨以59440的价格卖给贵阳的罗某销售,后被六枝特区环保局发现转至安顺市环保局。安顺市环保局普定分局于2019年5月28派人开展调查,发现了蔡某、王某某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当场查封厂里的设备、成品油,并进行成品油送检。根据贵州省黔测试司鉴中心(201*)微鉴字弟**号鉴定结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送鉴物1(S201920030-1)和2(S201920030-2)均认定属于危险废物,蔡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并未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在生产废旧轮胎油过程中,是否产生将有毒有害物质向周围环境排放、倾倒处置等情节,以及是否由此造成周围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后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