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广饶县**号楼**单元**室。因污染环境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以来,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通过段某某、张某某(在逃)、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联系,安排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某某、职工闫某某具体负责,将公司废水经史某某、梁某某组织非法运输至广饶县**排放。其中,部分由聂某某、靳某某、王某甲、蒋某某非法倾倒至*****有限公司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对倾倒至*****有限公司内的废水,性质来源尚未查清,不能确认废水是否是来自*****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批废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