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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以来,李某某伙同石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坊前镇高庄一村的一处大院内私设洗油窝点,利用过滤机非法洗油,严重污染环境,李某某、石某某、刘某某三人在经营洗油窝点时分工明确:刘某某负责投资,李某某负责提供厂房、日常经营,石某某负责提供技术并带领工人干活。在洗油窝点经营过程中,李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非法处置洗油窝点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沙、废白土5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王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在明知李某某经营的洗油窝点有污染、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为了赚取工资仍积极参与非法洗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是否参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油沙、废白土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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