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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襄平蓝庭小区30#3-1402,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徐某某(被不起诉)系大连博尔化工有限公司硫酸钾生产车间承包经营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徐某某女婿,负责管理硫酸钾生产车间。2015年生产至今,徐某某承包的硫酸钾车间累计产生了十余吨的焦油和油渣子。为了节省处置危险废物成本,徐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官某乙(另案处理)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将本应当交给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的十余吨焦油渣子交给官某乙私自处置。官某乙找到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堂弟官某甲帮忙,该批危险废物于2019年7月3日午夜从大连博尔化工有限公司运出交给了官某甲非法处置。

2019年6、7月份,官某甲明知李业刚(另案处理)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将官某乙委托其处理的危险废物交给了李业刚进行非法处置。李业刚在大河南镇古树子砖厂内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未建设任何防治污染设施,致使加工点内的化工废料大量泄漏,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环境检测报告、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环保局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环保局现场勘查笔录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合作协议、危险废物运输协议复印件、王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灯塔市环保局函等;

2.证人赵某某、高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曲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闻某某、谢某某、官某甲、官某乙、王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取证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积极向灯塔市环保局交纳危废处置费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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