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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长沙市雨花区**花园**栋**座**房,系国药控股长沙**医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列宏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2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联系时任常德市**人民医院院长陈某某,陈某某授意医院将全自动生化仪设备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来销售。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与陈某某衔接完后,将销售工作交代给工作人员贺某某来操作,并明确指示贺某某找两家公司来陪标。贺某某联系长沙市*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并自己购买了标书,制作了长沙市*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标书。其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又安排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乙找来长沙市*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陪标,公司员工于某某制作了长沙市*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标书。2016年4月,常德市**人民医院全自动生化仪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招标,参与全自动生化仪投标公司即上述三家公司。2016年5月,湖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428万元的价格中标。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获得全自动生化仪的销售。2018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退赃13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串通投标获利的行为和损害利益的后果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133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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