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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县道由南向北行驶,在河南省民权县**镇供电所门口与杨某某由于故障停放的豫N*****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杨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于次日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强大暴力作用胸腹部导致膈肌严重破裂,腹腔脏器进入胸腔压迫心肺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万,已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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