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洪洞县**镇**村,工作单位:洪洞县**医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L*****号救护车行驶至国道309线998KM+450M处(**牌楼路段)时,分别与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由南向北往西左转弯的“爱玛”二轮电动车和被害人王甲某驾驶由南向北往西左转弯的“绿驹”二轮电动车相撞,至被害人孔某某、王甲某受伤,被害人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甲某和被害人孔某某家属达成和解,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王甲某及被害人孔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方达成谅解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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