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汉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市**印刷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本市岳阳楼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岳阳楼区站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银行岳阳分行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万某某相撞,造成万某某、王某某受伤。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万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鉴定,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前部与行人发生过碰撞接触成立;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5km/h至57km/h;万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2.9mg/100ml。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万某某的损失,获得了万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CT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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