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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挂重型栏板挂车),由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前往**市。13时35分许,当其车行驶至**线**处(湖北省阳新县**镇**高速口路段),在排队起步行驶时,与推行二轮自行车的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轮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甲(已殁)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车祸致多发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某某某、李某乙、成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痕鉴字**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病鉴字**号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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