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证号4307031991********,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常德市武陵区**叶湖**山**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决定、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装运着钢材的湘****号大中型拖拉机从**市钢材市场出发往石门火车站北站方向行驶。当日6时许,当车行至石门县**街道**社区路段时,在避让右侧一辆电动车时向左打方向盘,致车身左侧与相向由廖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廖某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廖某某经石门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同月14日在家中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胸腹部联合损伤,致肺挫伤并感染、缺氧、呼吸衰竭、腹内脏器官迟发性破裂出血,穿孔,致水电解质絮乱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拨打122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11月5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胡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2、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尸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5、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又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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