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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粤VJB****号牌小客车沿普宁市广太镇潮内港村道自东往西行驶,途经潮内港村戏台前路段实施右转弯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措施不及,碰撞到被害人王乐城。造成被害人王乐城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7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经我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王乐城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乐城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呼吸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嫌疑人王某某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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