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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3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和平县,住和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10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16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日上午9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亲家李某某,从和平县**镇**村往和平县**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村路口路段时,与自和平县城往**镇方向李某甲驾驶的粤******号牌小汽车相撞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案发后,李某甲拨打110电话报警。次日,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和平县公安局民警将在和平县人民医院等候处置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粤******号牌小型轿车前车右侧与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车及左侧发生过接触碰撞。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事故责任。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自首、过失犯罪、认罪认罚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和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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