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0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孙某某沿双**镇**村东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京福线942公里958米交叉口左转时,与沿京福线自南向北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皖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刮碰,造成孙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29日,王某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达成刑事和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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