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20时10分许,驾驶辽A****5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东洲区**路**线**路口东侧,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倒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致车辆损坏,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孙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王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