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20时10分许,驾驶辽A****5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东洲区**路**线**路口东侧,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倒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致车辆损坏,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孙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王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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