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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王志杰)(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花园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某,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石弓镇东蒋楼村行驶至石弓镇卫生院,和卫生院医护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9.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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