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宁津县**院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57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正阳路由北向南行至正阳路与阳光大街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拒绝呼气酒精检测,后被带至宁津县中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6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酒精含量为84.6mg/100ml,刚刚达到构罪标准,所驾驶的距离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且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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