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时8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FW****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8.9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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