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汉族,高中肄业,务工,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55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巩义市回郭镇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回郭镇电管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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