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襄垣县**镇**号。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孟卓敏,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晋DF7151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襄垣县开元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财政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