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6*******,汉族,大学本科,大安市**教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3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GX****长安牌白色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大安市兴华街与江城东路交汇处时,被大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0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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