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德州**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东区6-2-501(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46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德城区德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德兴路与三八路交叉口时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驾驶距离较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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