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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县**镇**村**排,住址**。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唐某某、王某乙饮酒至23时许。次日7时26分许,王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县**镇**路**村丁字路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案发前一天晚上饮酒,次日被查获,且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其危险驾驶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王某某系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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