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自治县*镇*村委*小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路出租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并交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JC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思茅区白云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振兴大道与白云路交叉口时,王某某把摩托车停在路边睡着。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巡逻至振兴大道与白云路口时将其发现,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王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216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思茅区人民医院,于10月13日22时48分在思茅区人民医院院采血室由医务人员提取王某某静脉血液8ml,并按规定保存,2018年10月25日收到的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2018】理化检字第746号:王某某血液中含285.76mg/100ml乙醇成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CB19522-2010),王某某的行为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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