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住凤仪镇桃园**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121983)从正安县城东升地产沿合力超市往正安县城十字口方向行驶,当日19时35分,行驶至正安县城尹珍中路50米(正安县城十字口)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4mg/100mL。
同时查明王某某无有效车辆驾驶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相关精神为更好的保护民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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