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湘潭市岳塘区**街道**路**号**栋**层**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东方**栋**单元**室。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由湘潭市岳塘区往湘潭县云龙实验小学方向行驶,行驶至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与雪松路十字路口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毫克/100毫升。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湘潭市惠景司法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能够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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