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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21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解某某,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P****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绥中县**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2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浓度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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