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0217,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街*段***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解某某,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P****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绥中县**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2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浓度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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