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南******有限公司****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社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刘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城一朋友家吃饭时王某某饮用了白酒。王某某休息后,于当晚23时左右驾驶其牌照为湘******白色起亚牌小汽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驶至**大道****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88毫克/100毫升。2019年9月24日1时7分许,王某某被民警带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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