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6477,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河南省民权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等7人在青阳县城大润发附近饭店吃饭,席间饮用白酒,当晚21时许王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载李某某准备去青阳县新河镇童埠新区,行至临城南路与九子大道交叉口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后,王某某被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两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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