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村**社**号,住景泰县**镇**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镇**路出发,行驶至**街西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王某某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景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9月28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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