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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4635,土家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石门县**乡**墟**号,现住石门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事唐某某等人在石门县**镇**镇上吃晚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酒后,王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石门县**镇**镇往石门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1时36分许,该车行驶至石门县**街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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