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91********,汉族,硕士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石门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乡**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胡某某等人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旁边的可以酒楼吃饭,席间喝了二两多的白酒和一杯啤酒。当晚22时许,王某某驾驶牌照为湘******(临时号牌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门县**路**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91.3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1.8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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