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湘潭县**村村主任,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镇**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镇**村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王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2mg/lOOml。经抽取血样送至湘潭市**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9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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