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社区居委会**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唐*及妻子彭*经李*介绍向杨*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6000元,并以车辆云PC****三菱越野车、云PC****长安欧诺面包车作为抵押,李*作为抵押借款担保人,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后,唐*、彭*实际借得54000元。唐*、彭*支付数个月的利息后无力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杨*于2016年8月指使李*磊向唐*、彭*讨债,李*磊邀约王**(已作不起诉)在唐*、彭*家中居住讨债6天,唐*、彭*被迫答应用抵押的两辆车抵债,随后杨*、王**、毛**与唐*到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从彭**处将云PC****三菱越野车开回华坪,唐*、彭*同意用云PC****三菱越野车、云PC****长安欧诺面包车抵还向杨*的借款6万元,后杨*将两辆车开走并过户至叶**、王*丽名下。同时,杨*还要求唐*、彭*支付到勐腊县开车回华坪的费用5000元,王**、李*磊二人看守讨债费用每人每天300元合计6000余元,未按时还款期间利息20000元。商定后杨*又开走借款担保人李*云PJ****中华牌轿车,后李*垫付20000元给杨*,将自己的云PJ****中华牌轿车开回。因唐*、彭*所欠款项尚未结清,杨*又指使李*磊将唐*家一辆云PH****弯梁摩托车骑走用于抵偿新产生的债务,二人还将唐*一辆未落户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开走用于抵债。经鉴定,云P****三菱车价值16000元,云PC****长安车价值20000元,云PH****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1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王**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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