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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号**公寓**栋****。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先后接受王某乙挪用**集团子公司资金500余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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