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庙**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镇**路**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协助焦某某转移**集团子公司资金45万元人民币;协助王某乙转移其子王某丙名下的**房产一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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