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9********,汉族,中专文化,常德**厂员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村**街**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5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8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9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2019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厂**区**栋**号房间看被害人吴某某等人打麻将,王某某因在背后“点章”与吴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拿板凳准备砸吴某某时被人拉开,后吴某某在其女婿骆**的护送下回到自己家中并关上门窗。王某某不依不饶,用石头砸碎吴某某家的两块玻璃,报警后龙泽派出所值班民警进行现场调处,事态得以平息。当日20时许,王某某持两把菜刀冲进吴某某家将其砍伤,被害人家属赶至现场进行救治并报警,在等待出警过程中,王某某持两把菜刀下楼欲离开现场,被吴某某的三个女婿阻拦,在夺刀过程中致王某某受伤。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L2-4右侧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诊断为器质性人格改变,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二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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