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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杰,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祁某某、暴某某中午一起在王某某家中饮酒后坐车离开,在武清区曹子里镇前苏庄村东口南侧200米公路边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祁某某被王某某殴打致伤。经天津市武清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祁某某左眶内壁骨折及左眶上臂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祁某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祁某某眼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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