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莘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素无矛盾。2019年11月13日晚11时许,二人在一起饮酒后到王某某家喝茶,期间因早年张某某的岳父处理红白喜事时的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相约到某某村东地边互殴,致张某某右腿膝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经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另经社会调查,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日常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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